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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2015-12-15 17:1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履行不能:由于某种原因债务人无法实现债务之内容的事实状态。

  1、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

  (1)履行困难

  (2)债务人缺乏资力

  (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2、法律后果:(因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1)可归责于债务人时:

  A.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

  B.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C.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

  D.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

  (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如不可抗力)

  A.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B.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C.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D.债权人取得代偿请求权。

  E.若为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二、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1、构成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

  (2)履行仍为可能。

  (3)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

  (4)债务人主观上为故意。

  (5)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

  2、发生时间: 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迟延之后。可以为明示,也可为默示。

  3、法律后果 :

  (1)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违约金。

  (2)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

  (3)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

  (4)发生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

  (5)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

  期前拒绝履行合同之债被称之为预期违约

  三、迟延履行: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和受领迟延)迟延给付+受领迟延=迟延履行

  1、构成要件:

  (1)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

  (3)履行仍为可能。

  (4)债务人无正当事由。

  2、法律后果:

  (1)合同之债中,债权人解除合同。

  (2)继续履行。

  (3)向债权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4)对迟延期间的不可抗力负责。

  (5)如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四、瑕疵履行

  1、概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

  2、法律后果,视此种瑕疵能否补正且是否补正而确定其后果。

  (1)履行上的瑕疵能补正的:

  A.债权人有权拒绝受,并可要求债务人补正。

  B.因补正而造成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债务人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如果债权人因此受有损失,债务人亦应予以赔偿。

  C.赔偿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其补正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D.债务人能补正而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履行。但债务的性质不许强制执行的除外。

  (2)瑕疵不能补正的:

  债权人可拒绝受领,并可准用履行不能的规定,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债权人愿意受领,则可就其价值减少部分请求损害赔偿。

  五、加害给付★: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

  1、条件:

  (1)债务人履行行为有瑕疵;

  (2)这种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利益的损害。

  2、法律后果:

  无论债务人给债权人或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债务人均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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