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地位平等
(1)地位平等。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都与参加学习的自由,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3)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既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假冒。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旧社会,妻从夫姓的制度,彻底实现男女平等。
(4)互相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5)住所选定权。登记婚姻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配偶权
所谓配偶权是基于配偶身份,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的身份权,具体内容则包括:
(1)同居请求权,即请求对方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该项权利无法通过诉请法院强制实现,一方违反该项义务达到两年对方可以要求离婚。
(2)监护权,夫妻相互为另一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继承权,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为其监护人。
(4)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
(5)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不为婚外性交的权利。一方如果和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对方可以要求离婚,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以其有过错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
(6)扶养请求权,在一方没有收入时有权要求对方扶养。
(7)计划生育义务。
二、夫妻财产关系
1、约定财产制
(1)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2)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3)夫妻财产所有形式可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
(5)约定的有效条件与合同相同。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1)一般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所得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受赠所得财产。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特殊的夫妻个人、共同共有财产:
A.如果遗嘱(包括遗嘱继承与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B.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C.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此项与前项的区别主要在于出资发生的时间点,考试中容易出现的情形有:婚前一方父母表示如果结婚则给双方买房,结婚后果然按照表示出了钱,则应当按照婚后出资处理。
D.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E.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F、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置的房屋,虽房屋产权证明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G、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题例】(0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