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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2015-04-20 14:03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

  (一) 正义与效率的冲突

  公平着重强调的是平均、一致或共同富裕,效率强调是发展、快速、差别或部分人先富起来,因此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价值趋向的选择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公平优先论,认为效率和公平是两个相互独立存在的价值形态,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选择公平。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公平价值应居于优先位阶而成为社会资源的首要价值目标。它决定权利、权力等法律资源的社会配置,并引导资源的个体配置,不允许以强调效率而损害、丧失公平。自古以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二是效率优先论,认为效率优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效率是经济范畴,而其他价值属于道德范畴,法律经济学认为法律通过产权关系的界定和维护以及对商品交易成本的降低来促进经济的有效率发展,促进效率的增长是法的首要任务,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效率价值应居于优先位阶而成为配置社企资源的首要价值标准。

  (二)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定秩序的倾向,秩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冲突在所难免。为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是自由优先论,认为法所保护的秩序在立法上必须对自由退让,它只能是自由的确认者、分配者和保护者,而不是自由的否定者和妨碍者。在既定的法下,在法的实施中,当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时,应该强调自由而不惜牺牲秩序。自由全面高于法和秩序,以秩序损害自由的法本身不是良好的法。二是秩序优先论,法是秩序的化身,秩序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由的束缚和规制,因而自由必须以秩序为归属,以法律为准绳。在法确定了自由和秩序的位置之后,二者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地服从秩序,执法者可以为秩序而忽视自由,剥夺、限制某些自由。秩序全面地高于自由。在立法上要以秩序为目标,自由服从秩序。在执法上,如果自由与秩序发生冲突,人们甚至应不顾法的规定,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来谋取秩序。

  (三)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自由与平等是极其重要的法的价值,总的来说,二者并不矛盾。但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自由与平等却可能出现冲突,或可能因自由而损失平等,或因平等而损失自由,自由和平等不可兼得。法律自由价值和平等价值的冲突首先表现在立法上,是把自由摆在第一位或是把平等摆在第一位,立法者对此的选择不同,在具体的立法结果上也会呈现出极大的差异。其次表现在执法上,执法者在自由与平等相冲突时是选择自由还是选择平等,当然要受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选择的影响。执法者的自由与平等的取舍既要受制于法律规范的价值倾向,也要受制于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价值倾向最后,法律中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也表现在对法律的理解、遵守、监督和评价上。人们对自由与平等的不同选择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评价,也会影响民众遵守法律规定的状况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情形。

  (四)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秩序与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来说一般是可以协调地并存的。然而二者之间也难免会相互冲突。从抽象的意义上讲,秩序与正义各有所利。一般地说,秩序有利于统治,有利于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步前进。然而没有正义作为基础的秩序,必然是难以长久维持的秩序。正义有利于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平衡,有利于创设和维护良好的秩序。然而在特定的情况下,秩序也会与正义相背离,为了正义而不得不牺牲一定的秩序,或为了秩序而不得不牺牲一定的正义。真正的法的价值,在秩序与正义之间,谋求的正义理应是有秩序的正义,谋求的秩序是正义的秩序。然而在正义与秩序的实际运作中又往往形成了一个又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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