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七种情形,有的没有犯罪事实,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予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